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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孕员工也能被辞退5分钟读懂劳动法,资深HR教

发布时间:2019-06-18  点击量:136

在大家的印象中,怀孕的员工在职场上,似乎就有了“免死金牌”一样。

企业不能轻易辞退这类员工,因为一旦员工仲裁,企业不仅会败诉,还极有可能受到处罚。

但真的是这样吗怀孕员工即使犯错也不能辞退吗

“随着二胎政策,会有越来越多的怀孕员工”

B小姐在2019年1月16日入职,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,试用期为6个月。

入职时双方签订了《试用期录用条件说明书》。

其中写明,若员工在试用期内非法定事由累计请事假超过3天或迟到超过5次,或者有旷工现象的,视为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,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。

然而,B小姐在试用期内迟到6次,不符合转正条件,公司发出《终止试用期证明》,通知其2019年4月10日正式终止试用。

公司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时,B小姐已经怀孕。

随后,B小姐申请仲裁,在其怀孕并已提前告知公司的情况下,公司违反《劳动法》辞退自己。

然而,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,驳回仲裁请求。

B小姐不服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但是,法院再次站在公司一方,对B小姐的上述要求不予支持。

从整个案件来看,只要程序合法、规定人性化,公司自然会受到法律的保护。

劳动法,可不是只有一条合理合法,才能公事公办人性化的管理,方能问心无愧

为什么有很多人认为怀孕员工,是无法被辞退的呢

那是因为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:

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、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:(四)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的。

由于这项规定,很多员工仗着自己怀孕,就以为吃下了“定心丸”,在工作中开始偷懒耍滑。

然而,劳动法可不止一条,漏读、盲读法条很容易坑了自己!

让我们来看看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:

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

(一)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;

(二)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。

很明显,公司辞退员工的缘由就是违反规章制度下的试用期不合格。

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而言,正常且合理。

在辞退员工时,必须要程序合理。

首先是签劳动合同的时候,让员工签订了《试用期录用条件说明书》。

并且有明确的规定,在怎样的条件下,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。

更为重要的事,这个条件被员工知晓,并签字确认。

当员工违反规定后,公司发给员工《终止试用期证明》,通知其试用期没通过。

给了通知并让员工确认,也是符合程序的。

解除劳动关系,是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,这合法。

因此,辞退员工是因为试用期没有通过,和员工是否怀孕没有关系,完全属于公事公办。

那么,现在还剩下一个问题,员工试用期被辞退的条件,是否“人性化”

法条是冰冷的,人性是温暖的,企业是有文化的。

关于如何确定迟到次数或旷工天数,才算合乎情理,的确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。

因此,在这点上,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,使用自有裁量权。

单以“人性化”而言,假设员工迟到一次或者旷工一天,就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,构成开除条件,这就是不人性化。

通常情况下,企业会规定员工一个月内如果累计迟到5次或者旷工3次,就属于严重违反制度。

这种条件就比较靠谱,毕竟经常旷工和迟到的员工,心思极有可能没放在工作上。

甚至,挂职在其他公司打两份工也有可能。

所以,只要公司制度够“人性化”,企业就不用担心在这方面会吃亏。

怀孕员工是三期女员工之一,而三期女员工属于特殊员工之一。

类似的还有合同到期的员工、即将转正的员工、合同未签的员工等等。

法律虽然对特殊员工有保护,但是保护≠纵容。

我们再举个例子,比如合同到期续签的风险。

常有人说,企业不续签要给经济补偿金。

但事实是,如果企业给出的条件,不低于原有的劳动待遇,而员工选择不续签,那这种情况下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。

因此,当自己面临特殊员工的身份时,反而更应该熟读劳动法。

知晓法律对自己的保护边界在哪里,这样才能和企业有效的沟通及协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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